| 在美即使有驱逐令也可申请绿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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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美国侨报 更新时间:2006-11-5 15:5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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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天行律師新移民法专栏 2001年4月5日以前来美的人即使有驱逐令也可申请绿卡
参议院两党协议之“2006年广泛移民改革法案”应很快会被参议院批准,而且会成为参众两院联席会议讨论协议两院要共同通过的移民法案的蓝本,因为众议院提的对移民不利的法案在大量反对声浪下,已经不可能产生什麽主导作用了,布什总统也已表明支持参议院的法案版本,加上美国国会今年要改选,有很大的对西语裔选票需求的压力,现在看来,以参议院法案版本为主的新移民法应可在今年顺利通过。
这个法案对于在2001年4月5日之前来美国的人特别的宽大,不但可以申请绿卡,不受配额限制,而且有逃庭、欺骗移民局、或驱逐令的记录的人都符合申请,不再追究。但是移民体检不通过,有犯罪前科,有反恐安全顾虑,一夫多妻及有诱拐孩童前科的人仍不符申请。至于收入低有可能成为美国政府负担的人,只要证明有工作有报税,且没领过政府的现金救济金(public cash assistance),仍可申请。J-1受回国两年限制的人如没有得到回国两年限制的豁免及K-1没有和原未婚夫或妻结婚的人仍不得申请。
主要需符合的条件只有:
1、举证说明2001年4月5日之前已来美国并未曾离境;
2、在2006年4月5日前有三年报税纪录;
3、申请提出後须有六年报税纪录;
4、懂英文;
5、2006年4月5日当天在美国已是非法的(有合法非移民身份则不能申请)及;
6、超过18岁的主要申请人或其家属每人罚款$2000。本身不符申请条件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也可连带受益一同申请。
相较之下2001年4月5日到2004年1月7日之间来美国的人则只能申请三年的“延迟强制离境”(Deferred Mandatory Departure)临时身份,届时除非已按一般移民途径取得绿卡(请看上周之本专栏),否则就必须离境,而且有驱逐令的,有欺骗过移民局,有逃庭记录或收入偏低有可能成为政府负担的人均不符申请条件,两者间的待遇差别非常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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